发布时间:2018/4/3 21:13:00 点击数: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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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于2016年12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和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并明确把阅读服务、书报提供等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这是我国人民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保障我国国民的阅读权利、促进我国全民阅读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是建国六十多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对公共文化服务(包括阅读服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和保障,来之不易,可喜可贺。
阅读是以吸取知识、信息、情感、社会价值为目的的生活方式,是人之所以为人、区别于动物生活的根本特征。现代社会作为一个以语言文字和文本文档为媒介的“符号社会”,个体要在社会上立足,要取得必要的生存技能和手段,要摆脱个体的孤寂,要获取更多的社会、 自然的“自由”,就必须成为一个“符号人”,把阅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本领。对于现代人来说,阅读就像衣食住行一样,成为我们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手段,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就如吸氧喝水维持人的生命体一样,阅读既是维持人的生命体的需要,更是维持人的社会体的需要。
阅读的权利属于全体国民。维护和保障每个国民平等、地获取阅读资源,开展阅读活动、提高阅读效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国民阅读权作为一项宪法性人权,是为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而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它的提出就是从制度层面保障国民的阅读权利,本质是国民自主自律的阅读,核心是阅读自由。具体包括国民阅读信息获取的自由、阅读中信息理解的自由和阅读后信息表达的自由。
国民阅读的权利是文化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文化是生命体一切文明行为的代称,阅读是人最基本的文化权利,包括保存共享、平等服务、促进阅读等范畴。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国民文化(阅读)权利的基本途径。
国民阅读权利是公民信息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信息时代的人们要生存立足,信息须臾不可或缺。国民信息权利是人们从事信息的生产、组织、拥有、获取、传播和使用活动的权利, 具体包括信息发布权、信息获取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信息公平、信息公开等内容。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主要目的是保护信息生产者或拥有者的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等立法主要是保护国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国民阅读权还是国民受教育权的范畴,这也是国民阅读权利的实质。受教育权是国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国民阅读权利是实现受教育权利的有效手段。
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各界对于维护和保障国民权利的努力,是建国六十多年来最伟大的进步。从这个角度看,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由宪法所赋予,但要充分有效地行使,还要通过国民个体不断地学习和实践,国民意识的成长、国民素质的提高正是国家社会成长、进步的必要条件,阅读无疑是其中重要的途径。能否维护和保障国民的阅读权利也成为衡量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阅读是人们求知乐群、改造自然和社会、改造自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国外媒体专访时表示:“阅读已经成了我的一种生活方式。”他还在多个场合鼓励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多读书、善读书、读好书。李克强总理在会见中外记者时谈道:“书籍和阅读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传承的主要载体,就我个人的经历来说,用闲暇时间来阅读是一种享受,也是拥有财富,可以说终身受益。”并表示这也是连续几年将“全民阅读”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的主要原因。
“大力推动全民阅读,加强科学普及”。维护和保障国民的阅读权利,是文化民生和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培养民族文化软实力的基础,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和保障国民的阅读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工程,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可以期待,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即将出台的《全民阅读条例》的有效实施,我国将更广泛深入地走进“阅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