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6/11 11:44:00 点击数: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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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背景
何以催生“智慧图书馆”?
第一,得益于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的产生与发展为图书馆带来了勃勃生机。
第二,资源的重构。可获取的资源与模式均在不断地变化。资源构成呈现多样化的特色,由传统实体馆藏、商业数据库、开放获取数据库、自建机构数据库、网络信息资源等多类型资源共同构成的海量多源资源体系,虚实融合。资源构建方面,广泛采集各种类型的资源,商购、自建、合作建设资源交叉。
第三,模式的转变。服务方面,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个性化服务;强调创意设计,改善用户文化体验;文旅融合,图、档、博、美、艺融合构成政策大背景。管理方面,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解放人手,释放人力、智力资源,激发服务、创新能动性。数据方面,数文人文项目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受到重视。
第四,政策引导。如2017年《“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八大任务之一:“加强新技术应用和数字图书馆建设,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在近年来政策浪潮与数字工程的推动下,图书馆得以快速发展。
二、设想构架
何以组成“智慧图书馆”?
以数字化为基础,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技术,构建感知全面透彻、互联宽带泛在、应用智能融合的智慧图书馆,实现“人、文献、数据”三者之间的双向多元信息传递,全面提升图书馆的资源、管理以及服务能力。
“智慧图书馆”的整体架构主要由三个层面组成。第一为基础环境层。主要由RDID、WIFI、蓝牙、监控设备、安防设备、互联网等组成。第二为数据层(资源建设)。主要由智慧数据、外购资源、自建资源组成。第三为应用层(资源管理+资源服务)。主要分为智慧管理和智慧空间两个方面,前者是对文献管理等平台的管理,后者分为线上、线下两类空间。
三、建设方案
如何构建“智慧图书馆”?
智慧管理方面。第一,文献管理平台,在现有基础上提升,向着智能化方向发展。第二,古籍管理系统。实现智能化在古籍保护系统和古籍数字管理系统的有效应用。第三,特藏管理系统。特藏深度利用,实现智能检索、资源共享、参考咨询。特藏数字化,建设特色数据库、媒体库、资源库。第四,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数据库管理、移动管理终端等,从实体到虚拟、移动,实行联合性管理。第五,读者管理系统。针对读者个性化的需求提供智能化推荐。第六,图书馆协同办公系统。整合图书馆各部门业务,优化工作流程,共享集成业务数据,定制化开发业务办公系统,为业务办公提供信息支撑。第七,活动管理平台。活动的发布、管理等如何实现智能化。
智慧空间方面。第一,数字导览,实现图书定位;统计导览,通过后台统计,实时发布,帮助读者确定到馆阅览计划。第二,数字互动教育体验厅。图书馆资源与空间的结合,实现多媒体播放、场景复原等。第三,沉浸交互数字体验厅。如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全景影院等。第四,文创产品。如AR图书、特藏出版、卡通手绘等。第五,数字图书馆。可着手特色专题库、在线阅览室、社会公开课等的建设。第六,数字门户。在门户设计、系统对接、资源聚合、智能服务等方面有所提高。第七,移动图书馆。在APP、微信、个性化推送服务等方面加大力度。第八,虚拟参考咨询。如实现基于知识库的参考咨询机器人,进行用户教育等。
四、版权风险
“智慧图书馆”的建设可能存在版权问题。十大版权风险分别为:1、数字文献的版权瑕疵引起的责任风险。2、数字文献外包加工引起的产权风险。3、数字文献授权的合同风险。4、数字文献跨国传播引起的法律适用风险。5、数字文献跨国传播引起的数据主权风险。6、数字文献馆藏数字化和网络传播法律风险。7、数字文献数据安全风险。8、数字文献第三方使用责任风险。9、数字文献侵权集体诉讼风险。10、数字文献服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与此相对应,十大应对策略分别为:1、版权清晰对策。2、授权使用对策。3、合同约定对策。4、第三方版权的应对和响应。5、利用版权权利限制服务公益性保存。6、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对策。7、图书馆保存权对策。8、用户管理对策。9、防止集体诉讼风险。10、跨国信息传播与授权管理。
五、实践案例
案例一:武汉数文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致力于在有创造力的设计和严谨的科学研究基础上,通过创新的数字信息技术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领域的发展与变革。主要业务方向有智慧图书馆、智慧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考古、文遗数字化。其优势在于高校的支持,并拥有强大的技术团队。目前已申请了专利10项,获得各类专利、软著40余项,且与湖北省文物局、武汉大学共建湖北省海达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研究院。
案例二:德国鲁尔都市孔子学院图书馆。该馆建设了针对德汉英多语言文献体系的数字化文献管理系统,实现了其文献的自动录入、编目、排架、自助借还、流通统计、角色分级等功能。同时,帮助其实现对(海外)中华文化特藏的系统管理、流程追踪、统计评价。目标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外中华文化文献特藏库和教育服务站点。
互动环节
问:在湖北省图书馆,我看到一个名叫约书的APP。凡是下载这个APP的人,可以在上面出租自己闲置的图书,租金自拟。这个平台的好处在于可以降低读书的成本,鼓励全民阅读。此种经营模式,目前我只在武汉看到。如果我用别的程序推行这种模式,是否算作侵权?此类运行模式能否在全国推广?
冉从敬:第一,从APP本身来说,其运营方式主要是买了书将其出租。出租不涉及到图书的版权问题,只是一种有限财产的处理方式,应该来说没有什么风险。第二,关于模式。著作权一般保护的是表达形式。如果这一商业模式已经申请了专利,你要按照专利的方式来做,可能会涉及侵权。如果只是借鉴模式来做,我认为不算侵权。所谓表达形式,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写了书稿,你把别人的书稿拿去出版,那肯定就是著作权侵权。如果别人有商标,你也复制了这个商标,那就是商标侵权。像这类还没有申请专利的商业模式的复制,其实到处可见。如果我是约书APP的开发者,我可能会申请很多的软著、专利、商标,以此种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方面是对权利的保护,但另一方面,是对权利的更大限制。我们不能把个人的权利扩得更大,否则公众的权利就会变得更少。所以这样的APP,如果他注册了软件平台著作权,我们不抄袭他的软件著作权,就可以规避侵权问题。如果你觉得这种模式不错,你可以再做一个类似的,但是你的界面等内容不能和原来的一样,否则就是侵权,你只能借鉴这个图书共享的模式。
问:大数据时代如何把数据当作一种资产来保护?数据的所有权、归属权如何界定?
冉从敬:现在是大数据时代,数据本身并不一定有著作权,有时候叫做产权更为合适。现在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我们正在做这样的工作,就是想把大数据当作一种财产,或者说产权来看待。如果这样来看待的话,有关资产的法律都可能适用于它。但目前并没有一项定性的规定,将大数据视作一种财产。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产权清晰,大数据才能真正被使用,否则还是一个信息孤岛,大家都不会将数据贡献出来。只有将利益和产权关系梳理清楚,数据才是活的,整个产权才能交易与共享。大数据的一个核心问题,其实就是产权问题。而且这一点迫在眉睫,需要解决。不过,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还是有一定可参照的规定。大数据本身是有权利的,它有产权归属,与普通的财产权有着很多类似的地方。当然,如果它更够得上著作权的标准,就可成为著作权的作品,即便没有,也会形成一定的无形资产的权利。
问:刚刚您提到的版权风险之一,数字文献的版权瑕疵所造成的责任风险。我们馆刚好也遇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去年买进了某个数据库商的数字文献,今年就发现它因为版权问题,总量8000多册书籍中下架了400多册。其实这个问题各个图书馆可能都会遇到,尤其是电子文献。我们在购买之时,数据库商是承诺解决了版权问题,但实际过程中版权问题仍然存在。图书馆属于未知者,最后却要负连带责任,其实是很冤枉的。以后,我们还是会面临类似情况,如何能规避此类问题,在与数据库商签订合同的时候,如何确定其一定已经解决版权问题,有什么好的途径可以保护自己?目前所遇到的400多册书籍被下架,我们又该如何与数据库商主张我们的权利?
冉从敬:此类问题其实很难解决。首先,和数据库商签订合同之时约定如果产生侵权,责任由数据库商承担。第二,一旦有人声称著作权侵权,我们要及时响应。比如,两天之内,或者24小时之内就及时将侵权的文献撤下,这样很多权利人可能就不会进一步追究。第三,我们在图书馆内可以做一个小小的声明,比如提醒用户在发现数据库中文献涉及侵权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联系图书馆方。我认为大致能做的事情,就是从数据库商、我们自己以及用户这几个角度来减少风险。若是想要完全消除这类风险,非常难以实现。此外,我们不能省略审核业务,即审核数据库商之前是否有按照规定与著作权所有者签订合同。
问:我是做数字图书馆的。我知道美国有两版版权法。一个是1976年的,个人产品版权年限为50年,公司产品版权年限为70年。1998年又出了一版版权法。个人产品版权年限为70年,公司产品版权年限为120年,同时有一个一刀切的,为95年。1998版的更改是由于Mickey Mouse的版权快过期了,所以他们游说了议员,不断地修改相关法案。Mickey Mouse是1922年出生的,很快,2023年也要到期了,所以估计他们还是会重新推出一些法律条款来修改,因为大财团是有实力影响国会的。因为您刚刚提到了与美国那边有数字馆藏的合作,基于有95年一刀切的政策,很多美国古籍都可以进行数字化与中国分享。我想问下,您有没有具体的、落地的想法,来与美国那边合作?
冉从敬:我倒也没有特别落地的想法。我只是觉得从信息出发,可以考虑很多问题。法律上来说,很多资源都存在一个时间问题。基于时间问题,我们可以开发很多信息系统。比如,以鲁迅的书为例,当时他的孙子起诉出版社,说他们侵权。通过法院审核,鲁迅写给许广平的邮件已经过了50年期限,但是许广平写给鲁迅的还未到50年,所以有一半是侵权的,一半没有侵权。但是放到美国,就是全部侵权,因为鲁迅逝世还未过70年。这其中就有很大的空档,我们过期了,但在美国没有过期。专利其实也有期限,期限一到我们马上就可以用。我们可以开发一些信息系统,专利到期了就进行提醒。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期限,因而资产在同一个时间点,既是有法律权利的,同时又没有法律权利。这里面可以做很多落地项目。我正在开发专利的数据平台,可以将即将到期或已经过期的专利剔选出来,一般人可以免费使用。但是,中美的合作目前还没达到那种层次。
问:您怎么看待超星馆际互借,操作中是否存在着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另外,纸质图书在馆际之间批量的复印,特别是民国时期图书的复制,是否也存在着合理性和不合理性?
冉从敬:超星的馆际互借,我没有关注过他们具体的操作方式、互借量,以及是否有合同支撑等问题。如果是大批量,背后又没有合同保障的话,这里面可能会有一些风险。因为这已经涉及到版权的复制与信息的传播。如果有合同保障,得到授权的话,或者量特别小,或是局限于特定的目的与范围,那么情况又是不一样的。第二个问题,关于大规模的复印,特别是民国图书,我认为这个问题还好。首先,不能侵犯作者人身权利。如果作者逝世50年以上,就不具备财产权,所以建立民国的数据库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风险。但是你不能等别人的数据库都建好了,然后批量拷贝过来,这个性质又发生了改变,因为你侵犯了别人的数据库的权利。但你说的情况,既不存在出版社的权利,又过了50年,也不涉及数据库、出版商的权利,我认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冉从敬(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 朱叶 整理)
文章来源: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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