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6/11 11:46:00 点击数: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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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分支学科
一个学科能否成为分支学科有三个标志:有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和广泛的应用领域,而这三点图书馆法学目前均不具备,因此还不能成为分支学科。
二、图书馆立法的法理性和学理性
1、科学性与时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标志着图书馆事业进入到法制化新时代,立法科学性有三方面的体现:符合学理、符合事业发展规律与经过科学论证。
2、法理性。“法”有两个显著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强制性。图书馆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行政法的理论有多种划分,我国更多用的是平衡论,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和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制度。《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受到了平衡论的较大影响。
3、保障法与图书馆法。国家公共文化制度设计上实行两法并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前者是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后者具有专门化和具体化的特点,它们是基本法和专门法的关系。
4、国外立法与中国特色。图书馆法是近代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产物。19世纪中期,欧洲一些国家为了促进图书馆的公共化,保证图书馆经费的固定来源,加强图书馆管理,开始制定和颁布图书馆法。1848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会议通过在波士顿市建立公共图书馆的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而在我国存在着文化立法滞后的现象,截止2016年底,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6部,仅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2.3%。
5、法制化思维。图书馆的管理经历了早期的经验办馆到后来的科学管理再到现在的依法办馆,在读者权益保障、免费服务、以人为本、合作共享、服务网络……所有的理念当中依法办馆是首要。国家的政策法律体系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以及国家与行业标准,因此,从行业层面来看,所有类型的图书馆都存在着法制化的问题,而从图书馆类型层面来看,高校图书馆目前只有国务院部门规章即教育部高校图书馆规程,所以处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第三层,面临着制度化的问题。
三、图书馆法中的几个关系范畴
1、促进事业发展与保障公民权益。文化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杨志今指出,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图书馆员权利与读者权利。从只考虑图书馆员和图书馆机构的权利到关注公民和读者权利,这是立法讨论的一个视角转变。很多学者对图书馆权利进行了研究,这为公共图书馆立法提供了学理依据。《公共图书馆法》对工作人员与读者的权利与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如读者的监督权利与隐私权、读者服务制度的制定等。
3、全民阅读与图书馆阅读推广。此次立法重点考虑了全民阅读,使图书馆成为全民阅读的领导者具有了法律依据。立法对阅读推广进行了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另外,公共图书馆立法还存在着处理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关系的问题。
四、图书馆立法讨论的若干重要问题
1、公共图书馆基本概念、性质与职能。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公共图书馆的概念进行了规定,由此引起一系列的讨论,最终做出明确定义: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确立了公共图书馆“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的基本功能和“开展社会教育”的社会功能,同时强调阅读在社会教育中的重要性,立法还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的资源建设。
2、关于民办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法的讨论。2011年开始,民办图书馆快速发展,很多学者提出图书馆的立法中应该考虑民办,给其以支持,《公共图书馆法》立法时采纳了这一建议。
3、少年儿童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体系化研究中,曾有一种关于少年儿童图书馆并入公共图书馆或不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的观点,而通过研究讨论,《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为我国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中公共图书馆少儿部和独立的少儿馆并行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4、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问题。通过立法规范了藏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加强了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和古籍保护,同时对文献信息的收集与处置也进行了规定。
5、关于图书馆的服务问题。规范了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服务的具体范围,强调了服务群体中少儿服务和弱势群体服务,同时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同时,图书馆信息公开和年报制度、数字化与图书馆转型、国家图书馆入法、图书馆法人治理等问题在此次公共图书馆立法中都得到了解决,另外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方面仍存在着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进一步讨论。
五、图书馆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公共图书馆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出版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馆藏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相关法律,国家安全法律以及古籍保护立法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六、图书馆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立法过程中的理论研究构成了图书馆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目前的图书馆法学研究仍不够完善,在一些重要领域仍存在着可研究的空间,如图书馆法相关问题研究、公共图书馆法实施研究、公共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影响研究、公共图书馆法修订研究、图书馆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图书馆法制史研究等。
互动环节
问:我在图书馆负责做公众号,内容包括访谈、数字资源等,现在看来都是侵权的。今天听了讲座受益匪浅。
柯平:刚刚提到知识产权,国外好的图书馆都有本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声明。这个声明放在网上,至少有一个免责。比如某一个读者在图书馆侵权了,因为有一个声明,此时图书馆就可以免责。我在一些高校图书馆发现没有这个声明,国内很多图书馆都没有。遵守知识产权是一个制度化的问题,如果没有制度化,就有漏洞。
有一个现象,有的同学复印教材、杂志都是整本复印,这都是侵权。你既允许读者侵权,又没做侵权的声明,问题就比较大。现在图书馆大多没有复印部,改成自助复印,有的读者把整本都复印了,图书馆还是没有做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复印机上应该有这样的声明提醒读者,注意知识产权保护。
还有的高校,因为买不起书,书架上有很多外文期刊影印本,这个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我们高校图书馆过去没有这种法制意识,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存在的。
问:柯老师,刚刚听您说读者的隐私权,我们学校也在搞图书借阅,那就会让学生登记个人信息,比如卡号、联系方式等等,这样说来不就侵权了吗?
柯平:在做活动的时候,让学生填写信息本身并不侵权,但是要保证这些信息不被其他人看到,还要妥善地保管好这些信息。比如,我们以前我们是手动填写信息,读者填下一栏的时候,上一栏的信息就会被看到。后来改成了电子版的,读者填写的时候,只能看到自己的,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所以电子化,或者还有更好的别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手动填写的话,一个读者一张表是最好的,这样都不会被看到相互的信息。
问:请问柯老师,《公共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的影响和作用是什么?
柯平: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高校图书馆可以参照公共图书馆的做法来规避自身的风险。刚刚说到制度的问题,以前制度可以随便制定,以后我们希望学校的有关部门参与,增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这样就能规避风险。另一方面的影响是推动《高校图书馆规程》的进一步发展。《高校图书馆规程》上次修订版之后,虚的东西很多,实的东西减少了。比如,上次《规程》中还有5%的经费比例,在修订之后就取消了。下次修订的时候要增加一些刚性的规定,如果《规程》都是软的,那就不起什么作用。增加刚性的规定,对整个事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这当然要进行科学的论证;还有一个问题是,希望我们把《高校图书馆规程》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面,比如国务院出一个《高校图书馆条例》,那就比教育部的《高校图书馆规程》级别高,增强了法律强制性。第三个影响是图书馆管理过程中如何增加法制化的管理。图书馆治理包含立法、理事会制度、章程等整个治理的机制,要加强图书馆馆员的法律意识,比如,我们现在还有合同工,就涉及到人员的机制。以前我们高校图书馆缺乏法律意识,就比较被动,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所以我们以后要启动读者的法制教育,甚至加强馆长的法律意识。虽然我们没有自己的法律,但是我们依然要依法办馆,因为我们有更高层的法律,比如《国家安全法》《知识产权法》,这些法律对所有部门都是有用的。特别是我们有了《宪法》,我们就要发动高校图书馆的馆员学《宪法》,学法律,增强图书馆的法治建设。在增强图书馆的法治性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柯平(南开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 唐晓艳 整理)
文章来源: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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