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3/7 9:54:00 点击数:649 |
|
高校图书馆的对外开放问题,几年来在图林的讨论一直未有中断。渐渐地,人们听这些争论耳朵起了茧子,因其缺乏“新意”,正反方总是那些论据。正方(支持开放)是从推动全民阅读的角度出发,反方(不支持开放)是从维护高校师生的学习秩序和阅读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个渐缺“新意”的话题,笔者之所以这时介入进来,是因事情有了较大变化。其变化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
教育部对2002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分“总则”“体制和机构”“工作人员”“经费、馆舍、设备”“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管理”“附则”8章共48条。凡是关心高校馆对外开放问题的人士,肯定都注意到了《规程》第三十七条,被列于第六章“服务”之下。第三十七条是这么写的,“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其中,“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这句话,想必很多人会通俗理解为“对外开放”。当然两者不完全是一码事,为了探讨方便,以下权当成是一码事。
看似“不温不火”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其实明眼人已看出端倪。孔子笔削《春秋》,述而不作,意含褒贬,这次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也有点类似。它虽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未明确赞成或反对高校馆对外开放,但所包含的意思再清楚不过(但愿没理解错)。这条规定的言下之意似乎是:“高校图书馆即便不对外开放,起码也不是错的”。这意味着,在这个修订后的《规程》的“保护”下,高校图书馆在是否对外开放的问题上已立于“不败之地”(也许用词不当)。
当一件事物立于“不败之地”,意味着它几乎没有遭受批评和指责的可能。“不败”很容易,想“胜”(得到社会读者的拥戴)也不难,只要适时推出一些有条件的对外开放举措,“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就是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升华”,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一定会蜂拥报道赞扬的。不过说实在的,这两年来实行有限开放的高校图书馆中,恐怕有不少是禁不住社会舆论和专家们的“围追堵截”而不得已开了口子(当然也有欣然自愿对外开放的,别把话说死)。但在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一出,“风向”变了。今后,仍愿意实行有条件对外开放的高校图书馆还会有多少?原本打开对外开放口子的高校图书馆再恢复原形的会有多少?都是个疑问。
这怎么理解?还得感谢中文博大精深的魅力。《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三十七条中虽有最后一句话“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但它的前提是“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恐怕看到此前提,会让所有高校图书馆“松一口气”,也让一直力促高校图书馆对外开放的社会热心人士及媒体“目瞪口呆”(也许又用词不当了)。
具备基本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会分析出“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的所指。它像太极拳中的“如封似闭”,防守得妙到毫端,却不显一丝霸道,若虚若实之间便将对手的进攻招数化解掉了。
几年来,关于高校图书馆对外开放问题的报道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某高校图书馆实行有条件的对外开放(无条件开放的高校馆在国内不大可能存在),舆论予以赞誉;一种是某高校图书馆领导对媒体道出不能对外开放的“苦衷”,舆论予以同情并引发争议。往往,这些高校图书馆领导所道出的“苦衷”都是:“图书馆一旦对社会开放,便无法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这只是主要的理由,次要理由还有:高校图书馆藏书以学术类为主,与公共图书馆不同,因此不适合普通读者,对外开放没必要;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分属两个系统,权利义务不同,在服务对象上不能混为一谈;高校图书馆若对外开放,会付出额外的成本。
一旦不愿意对外开放的高校图书馆摆出以上理由,特别是“图书馆一旦对社会开放,便无法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就很容易被媒体和评论家们指责为是“找借口”。但是这次,“借口”被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明文规定了出来。那么以往的“借口”还能成其为借口吗?以往的“借口”已经变成“理直气壮”。只要高校图书馆不愿意对外开放,这个“借口”就是杀手锏。并且,对“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考评并没有硬性指标。笔者相信,不管这几年来争论得纷纷扰扰的高校图书馆对外开放问题其本身是否属于真命题,它也将随着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出台逐渐烟消云散。
2015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它也即将成为我国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全国性法规。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则可以变相理解为高校图书馆领域的区域性法规。两法规的面市或出台前后相隔一个月,像商量好了似的。对比两法规,再琢磨上述第三十七条规定,更加能促使人们清醒认识到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是两个不同的系统,虽不能说毫不相干,但即便是有限度的“混为一谈”也不合逻辑。
同处图书馆领域,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的职能诚然有重合之处。在面向社会读者时,特别是在我国公共图书馆系统还远称不上发达的情况下,适当对外开放是应该鼓励的。我们还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也有“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政府设立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的规定。只不过,开放的前提一定是“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是否对外开放,也一定要以高校图书馆的自身为主导,不能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被开放”。
最后,转发图林专家“西北老汉”在博客里所发的感慨作为结束,“对于高校图书馆是否应该向社会开放的话题,可以不用再讨论了。请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不要再强求高校图书馆像公共图书馆那样对社会全面开放服务了……”(文章来自《图书馆报》/方文林;图片来自于中新社/闻昭)